(2017)赣11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饶城支行、姚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饶城支行,姚培华,方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饶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51号。负责人:杨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培华,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方雪群,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桃仙与被执行人郑宜洲、付玉春、胡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0,096.5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601.45元、案件受理费4,37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