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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6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男,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被告人王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佳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许碧莲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81栋小区西100米处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致被害人许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被告人王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佳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8万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钱某、金某、葛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接处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佳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佳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乾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