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启风、吴俊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启风,吴俊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民初136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飞鸿,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启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吴俊生,男,汉族,1936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诉被告赵启风、吴俊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飞鸿、被告赵启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俊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抢救费3808.3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10时许,赵启风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到淮安市××省道洪泽金田铸造厂地段,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吴俊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陈秀英受伤。因肇事方、受害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垫付抢救费用3808.31元。两被告久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赵启风辩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原告垫付的款额也属实。但吴俊生驾驶三轮车走反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故对原告的垫付款应各承担一半。另,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向吴俊生及其家人给付5500元。被告吴俊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10时许,赵启风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到淮安市××省道洪泽金田铸造厂地段,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吴俊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陈秀英受伤。因肇事方、受害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垫付抢救费用3808.31元。原告与被告赵启风、吴俊生各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如因本次事故通过任何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理赔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已垫付的费用。现原告索要垫付款无着,故诉至本院。另查明: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对此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被告赵启风缴纳的3000元交通事故保证金由被告吴俊生委托家人领走。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陈秀英去世,原告撤回对陈秀英的起诉并追加垫付申请人吴俊生为被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垫付通知书、垫付申请书、承诺书、付款回单、洪泽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原告紫金保险公司依被告吴俊生申请,为其妻子陈秀英垫付抢救费3808.31元,既可以要求被告吴俊生予以返回,又可以直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吴俊生委托家人从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被告赵启风缴纳的3000元交通事故保证金,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如因本次事故通过任何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理赔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已垫付的费用”,该3000元应优先用于偿还原告的垫付款。现被告赵启风表示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均负有责任,除已支付给被告吴俊生及其家人的费用外,对原告追偿的垫付款3808.31元自愿偿还一半,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紫金保险公司要求被告赵启风、吴俊生返回垫付的抢救费用3808.31元,由被告赵启风、吴俊生各偿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启风、吴俊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抢救费190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俊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元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