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昌宝、刘宇与闻云霞、汪根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宝,刘宇,闻云霞,汪根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767号原告:刘昌宝,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刘宇,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闻云霞,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汪根水,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宝、刘宇与被告闻云霞、汪根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昌宝、刘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闻云霞、汪根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昌宝、刘宇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宝、刘宇撤回对被告闻云霞、汪根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昌宝、刘宇负担。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