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631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金,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部主任。被告:杨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付清了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继续审理已无必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