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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黄金仙、郭秋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梅园东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855516192Y。负责人:林志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广、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金仙,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郭秋容,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荔城农行)与被告黄金仙、郭秋容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荔城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双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仙、郭秋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荔城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金仙、郭秋容共同偿还荔城农行信用卡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的欠款本金66123.56元,利息17891.99元,滞纳金4068.82元,消费手续费987.4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黄金仙、郭秋容共同偿还荔城农行信用卡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的欠款本金66123.56元,利息17891.99元,滞纳金4068.82元,消费手续费987.4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4日,黄金仙亲笔填写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同)的规定。随后,黄金仙收到荔城农行核发的卡号为62×××33的信用卡,并于2013年7月31日激活并使用该卡。该卡的账单日为每月的7日。领用合约以及章程约定: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使用。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以及发生争议由发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黄金仙自收到该信用卡后至今陆续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月8日,黄金仙累计透支消费66123.56元。根据领用合约和章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的欠款本金66123.56元,利息17891.99元,滞纳金4068.82元、手续费987.44元。另外,郭秋容系黄金仙的配偶,本案的贷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金仙、郭秋容未作答辩。荔城农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黄金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郭秋容的基本信息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申请表》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复印件一份、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二份、卡片列表一份、交易明细八份、附卡明细信息一份、锁定码解析表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金穗货记卡516分期付款业务收取手续费的公告一份、金穗货永卡516分期付款业务收费标准一份、新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发布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仙、郭秋容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所体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4日,黄金仙向荔城农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荔城农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货记卡,并承诺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同的规定。该领用合同及章程主要约定: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偿还归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申领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荔城支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贷记止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利息,黄金仙提取进需支付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同时,持卡人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的时,发卡行可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持卡人承担等。之后,荔城农行向黄金仙发放卡号为62×××33的信用卡一张。黄金仙取得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截止2016年1月8日,黄金仙累计拖欠透支消费本金66123.56元,消费手续费987.44元,后荔城农行暂停黄金仙信用卡使用,截止2017年4月25日产生利息17891.99元、滞纳金4068.82元、手续费987.44元,至今未偿还,致诉讼。另查明,2016年12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新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发布,发布的主要内容将黄金仙于2013年7月4日申请信用卡时的章程中所约定的超限费、滞纳金内容自2017年1月1日删除,新增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原滞纳金一样。黄金仙与郭秋容于2006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均系黄金仙与荔城农行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荔城农行依约履行发卡义务,并提供金融服务,黄金仙使用该卡发生消费后,未依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荔城农行要求黄金仙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所产生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66123.56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黄金仙、郭秋容系夫妻关系,因上述债务系发生在黄金仙、郭秋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荔城农行请求黄金仙、郭秋容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黄金仙、郭秋容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金仙、郭秋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6123.56元及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利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消费手续费987.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计1014元,由黄金仙、郭秋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若诗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