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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崇文申请执行永平县杉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支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崇文,永平县杉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9**执64号申请执行人:段崇文,男,1963年3月14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永平县杉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平县杉阳镇正阳村40号。法定代表人:莽建勇,杉阳镇人民政府镇长。段崇文诉永平县杉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支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作出(2016)云2928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杉阳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按相关文件规定,给原告段崇文兑付公益林效益补偿金。被告永平县杉阳镇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上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云29行终4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段崇文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杉阳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责令杉阳镇人民政府限期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按相关文件规定,给段崇文户兑付公益林效益补偿金。2017年5月27日,杉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杉阳镇金河村田房村民小组集体责任山(段崇文)公益林补助资金兑补的工作情况及分配建议》、《杉阳镇金河村田房村民小组集体责任山公益林补助资金分配公示表》、《杉阳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上述文件材料表明,杉阳镇人民政府已对涉案的公益林效益补偿金进行了处置分配,并按照程序进行了公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执行人杉阳镇人民政府已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就涉案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兑付一事作出了处置分配,并进行了公示。杉阳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云2928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钧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