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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华委逃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41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委,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乌鲁木齐市无固定住址。公诉机关以乌八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委犯脱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邱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委于1993年3月5日入自治区芦草沟监狱服刑后,一直从事井下煤矿开采工作。因井下事故多发,罪犯李华委害怕自己出意外,遂产生了脱逃思想。被告人李华委在井下工作期间,发现三号井有个井口废弃无用,井口正中垂有一条钢丝,遂计划攀爬此钢丝脱逃。后其利用井下工作时间,偷偷制作了一副脚蹬以便于攀爬。经过几次实验可以爬上去后,1997年3月30凌晨,被告人李华委利用制作的脚蹬子顺着钢丝爬至井口逃脱。李华委脱逃后,监狱开展组织追逃,未将其抓获,并于2006年4月3日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8月16日,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接到山东省胶州市胶东派出所电话,称将网上追逃人员抓获。同年9月7日,李华委被押解自治区新收犯监狱。被告人李华委自1997年3月30日脱逃至2016年8月16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期间,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华委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脱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华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16日,被告人李华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2年5月28日送交执行;1993年3月5日转入自治区芦草沟监狱服刑后,一直从事井下煤矿开采工作。因井下事故多发,罪犯李华委害怕自己出意外,遂产生了脱逃思想。被告人李华委在井下工作期间,发现三号井有个井口废弃无用,井口正中垂有一条钢丝,遂计划攀爬此钢丝脱逃。后其利用井下工作时间,偷偷制作了一副脚蹬以便于攀爬。经过几次实验可以爬上去后,1997年3月30凌晨,被告人李华委利用制作的脚蹬子顺着钢丝爬至井口逃脱。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李华委因酒驾被交警队查获,经胶州市公安局胶东派出所传唤,其如实供述了自己脱逃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7日,李华委被押解自治区新收犯监狱。被告人李华委自1997年3月30日脱逃至2016年8月16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期间,一直处于脱管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华委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卢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李华委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刑事裁定书、罪犯脱逃报告表、狱内案件立案表、脱逃罪犯捕登记表、狱内案件结案结(销)案表、胶州市公安局胶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胶州市公安局胶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胶州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自治区新收犯监狱出具的1990年至2003年已发案件、预谋案件情况统计表及自治区新收犯监狱出具的1986年2月1日至1998年8月11日第六监狱罪犯花名册等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委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目无法纪、服刑期间脱逃,严重破坏了监狱的正常羁押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委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华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起刑时间为1991年11月29日,1997年3月30日脱逃,实际服刑5年4个月1日,服刑期间两次减刑,每次为1年6个月。故其犯抢劫罪的余刑为6年7个月29日。被告人李华委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委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余刑六年七个月二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勇琦人民陪审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