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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生寿与王生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生寿,王生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370号原告:冯生寿,男,1985年7月17日生,住武威市。被告:王生爱,男,约35岁,住武威市。原告冯生寿与被告王生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冯生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生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生寿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