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生寿与王生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生寿,王生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370号原告:冯生寿,男,1985年7月17日生,住武威市。被告:王生爱,男,约35岁,住武威市。原告冯生寿与被告王生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冯生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生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生寿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