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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盛龙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3民初449号原告:陈盛龙,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287号。负责人:刘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锦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盛龙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被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盛龙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一七年七���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