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玉苓与康桂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苓,康桂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953号原告:胡玉苓,女,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桂彬(系原告丈夫),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康桂起,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玲(系被告妻子),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胡玉苓与被告康桂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玉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苓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玉苓承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