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国辉、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辉,陈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33-1号申请人汪国辉,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陈海生,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汪国辉与被执行人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海生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计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海生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陈海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海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法联系,申请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海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