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王成旺、胡扩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王成旺,胡扩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27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方向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旺,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建行大楼对面)。被告:胡扩林,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王成旺、胡扩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