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撤1号原告: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商业街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51798XD。法定代表人:张学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780893XA。法定代表人:梅晓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慧,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燕勤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诉被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24日,被告华瑞公司向广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农商行”)借款300万元,广饶县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等提供担保,被告华瑞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1月9日,经广饶农商行催收并与担保协会、被告华瑞公司、华鹏公司协商,被告华鹏公司同意代被告华瑞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息400万元,并将400万元交由担保协会偿还广饶农商行上述借款本息,代偿后被告华鹏公司对被告华瑞公司享有债权400万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元通公司与华鹏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华鹏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元通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华瑞公司。2015年9月9日,被告天元公司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起诉被告华瑞公司及华鹏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华瑞公司向其支付款项40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6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瑞公司向被告天元公司代为偿还款项400万元及利息。原告认为,2015年4月5日《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债权已由被告华鹏公司转移至原告,原告作为债权人享有该债权,被告华鹏公司不再享有该债权。2015年9月9日,被告天元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时,被告华鹏公司并非债权人已不享有该债权。综上,被告华鹏公司债权转让在前,被告天元公司起诉在后,起诉时双方的诉讼标的已不存在,被告天元公司已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该债权。因此,可以认定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法律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本院在受理该案时,未经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送交对方当事人,尚不符合受理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兴泉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爱玲附:裁定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4原告核对笔录------------------------------------------------被告核对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