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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舜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原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舜伟,张莎莉,贺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原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负责人彭新文。被执行人龙舜伟,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张莎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贺勇军,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舜伟、张莎莉、贺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