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隆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隆泰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隆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隆泰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魏洪民,天津御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隆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10585号,组织机构代码60071586-X。法定代表人姜惠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隆泰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二层209-16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6269902-8。法定代表人姜惠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洪民,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御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御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恂园西路12号k栋1门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810369-5。法定代表人魏洪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隆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隆泰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洪民、天津御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