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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峰、欧阳芝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欧阳芝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峰,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华光街土上**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欧阳芝兰,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被控盗窃一案,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芦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在芦溪沙湾会面后一起入住古城路狮子岩旅社203房间。期间,欧阳芝兰提出去偷一辆电动车给她骑。晚上12时许,二人在芦溪街上寻找盗窃目标,后在芦溪中学后门杨梅桥旁边的车棚内盗得一辆粉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无牌)。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580元。另查明,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于2017年5月19日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凭证,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谢某的陈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58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在共同准备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吴峰、欧阳芝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所盗电动车已归还受害人,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峰、欧阳芝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二、被告人欧阳芝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文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