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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喜涛闫利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喜涛,阎立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590号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印份数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马喜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阎立华,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法人张玉海,男,住龙江县七棵树镇三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涛诉被告阎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涛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马喜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梦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