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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祁永峰诉被告许桂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永峰,许桂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794号原告祁永峰。委托代理人刘岩。被告许桂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永峰诉被告许桂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永峰撤回对被告许桂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