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祁永峰诉被告许桂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永峰,许桂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794号原告祁永峰。委托代理人刘岩。被告许桂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永峰诉被告许桂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永峰撤回对被告许桂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