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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保丰、李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丰,李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丰,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刚,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上诉人王保丰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王保丰与被上诉人李金刚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又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了“二手车辆买卖争议解决协议”,该协议证明李金刚出卖给王保丰的二手车存在车架号被打磨篡改的事实,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李金刚为该车办理合法手续,无条件交予王保丰,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李金刚已为争议车辆办理了合法手续,原审认定争议车辆手续已合法缺乏证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保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蓬审判员 张跃文审判员 潘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