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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小龙与南通市育爱钢结构有限公司、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龙,南通市育爱钢结构有限公司,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528号原告:崔小龙,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云,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凤,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育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通城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80520180U。法定代表人:XX明,职务不详。被告:陈东,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崔小龙与被告南通市育爱钢结构有限公司、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崔小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小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计1839元,由原告崔小龙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