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博与彭运华、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博,彭运华,谭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33号申请人:黄博。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硕,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运华。被申请人:谭亚平。申请人黄博与被申请人彭运华、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运华、谭亚平2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博以其所有的夷陵大道××-2-××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博要求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运华、谭亚平2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运华、谭亚平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夷陵大道××-2-××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黄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铭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