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9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277号原告:孙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蒋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