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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9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277号原告:孙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蒋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