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双好汽配厂、金仁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双好汽配厂,金仁连,金梅花,黄善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54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姚市双好汽配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袁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4923-6。代表人:黄善标,该厂厂长。被告:金仁连,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梅花,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黄善标,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海英,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东横村3-5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双好汽配厂(个人独资企业)、金仁连、金梅花、黄善标、金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浙028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金仁连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星光苑5幢503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仁连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星光苑5幢5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9)第01670号,另附架空层503一间,车库7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