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海静与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静,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081号原告:杨海静,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层××号。杨海静与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杨海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海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杨海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