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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海静与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静,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081号原告:杨海静,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层××号。杨海静与北京聚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杨海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海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杨海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