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定梅与被申请人李万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定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定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万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定梅与被申请人李万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湘01民终字7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唐定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定梅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枉法裁判。根据李万红的自认和证人张波、戴翠兰的证言,李万红拒绝维修出租房屋的卷闸门,暴力阻止唐定梅开门营业,并明确表示不将房屋出租给唐定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支持李万红反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唐定梅腾空房屋、支付房租,承担诉讼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没有开庭,盲目认定事实。故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二、李万红和一、二审法院串通一气,伪造证据。李万红编造唐定梅“一直主张合同已解除”来请求解除合同,一、二审法院就伪造唐定梅“主张合同已解除”,“明确表示不再承租涉案房屋”、“发生纠纷系因卷闸门出现问题所致”等事实。李万红擅自终止合同,暴力阻止唐定梅开门营业,一、二审法院却将李万红的违约行为伪造为“纠纷”,将李万红“暴力阻止申请人开门”伪造为“扭打”。三、一、二审法院以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取代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赔偿,以唐定梅经营理发店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并未与涉案房屋形成附合,且未对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价值或残值申请鉴定,相关损失无法认定而不支持对应的损失赔偿,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李万红提交意见称:唐定梅要求李万红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是重复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唐定梅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唐定梅提出的一、二审枉法裁判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李万红反诉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腾空房屋并支付腾空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因双方在诉讼中对解除合同意见一致,所以一审当然应该判决解除合同、腾空房屋。对于房屋租金,因唐定梅被李万红故意伤害致住院治疗,误工时间为7个月(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一审遂判决免除该误工期间的租金,事实上已经考虑了李万红应该承担的部分责任;自2015年11月20日起,唐定梅理应腾空涉案房屋而未及时返还,一审法院遂判决唐定梅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至腾空房屋之日止,亦处理得合法合理。后唐定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本院,因系二审案件,且双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故唐定梅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唐定梅提出的李万红和一、二审法院串通一气,伪造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首先,双方“发生纠纷系因卷闸门出现问题所致”的事实已有生效的(2015)雨刑初字第00545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无需另行证明,更不存在伪造证据和事实的问题;其次,在原一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询问唐定梅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唐定梅表示“我认为从4月21日发生纠纷就已经解除了”,并表示“因为被告(李万红)以实际行动来阻止我使用租赁房屋,所以我确认不再承租”,所以原一、二审认定唐定梅“主张合同已解除”,“明确表示不再承租涉案房屋”的事实确有依据,并非伪造;再者,根据双方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因租赁房屋的卷闸门使用出现问题而发生口角进而形成相互打斗,现一、二审判决称双方发生“纠纷”、“扭打”,均系裁判文书中常有的用语,且符合客观真实,亦未伪造证据和事实。故唐定梅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唐定梅提出的一、二审不支持可得利益赔偿,不支持唐定梅经营理发店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失赔偿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再审申请理由。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到期日是2016年9月24日,自2016年4月21日双方发生纠纷开始唐定梅经营的美发店即停止营业,该停业期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唐定梅被李万红打伤后已另行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李万红赔偿唐定梅误工费,该误工费与唐定梅可得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复,且唐定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高于该项误工费,所以原一、二审不支持唐定梅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无不当。其次,唐定梅经营美发店添置的设施设备,可以自行拆除或取回,损失轻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相应损失的具体金额,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故唐定梅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唐定梅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唐定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