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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80号原告:童某某(公:),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大通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大约37岁,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提供被告主体有误,且无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退还原告童某某。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