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80号原告:童某某(公:),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大通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大约37岁,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提供被告主体有误,且无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退还原告童某某。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