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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霍某、霍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霍某1,霍某2,霍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962号原告:崔某,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荷丹,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1,男,1970年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霍某2,男,1974年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霍某3,女,1958年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崔某与被告霍某1、霍某2、霍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杨家峪村70号所涉宅基地房屋所获的补偿面积1379.60平方米,预估为50万元,补偿款1306577元进行分割;2、对杨家峪村公路桥东北所涉房屋所获的补偿面积20平方米、预估为1万元,补偿款27200元进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村户主登记为霍秉明的宅基地占地面积696.72平米。霍秉明(2003年去世)与王玲香(2011年去世)系夫妻,两人共同生育六子一女,长子(2007年去世)、次子(2011年5月去世)、三子(1987年前未成年时去世)分别在启动拆迁之前相继去世,四子霍生惠于2016年12月20日启动拆迁之后去世,现被告霍某1、被告霍某2、被告霍某3在世。上述宅基地于2000年时村里进行分户,分为一宅四户,霍秉明与王玲香登记为一户,二子霍文惠、崔某登记为一户,四子霍生惠登记为一户,被告霍某1(五子)登记为一户,六子成年后另行获批宅基地。其中二子霍文惠于原告崔某于1987年登记为夫妻,1991年生育一子霍鑫(2010年去世),于2005年离婚,2016年6月崔某与四子霍生惠结婚,四子霍生惠于2016年12月去世。根据《杏花岭区杨家峪街办杨家峪村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及《宅基地补充奖励办法》,上述宅基地可获得安置补偿面积1379.62平米,货币补偿共计1306577元整。另位于杨家峪村公路桥东北使用人登记为霍文惠、霍秉明、王玲香、崔某、霍鑫的房屋所获补偿面积20平米、补偿款27200元,原告作为杨家峪村村民及利益相关人,与被告就上述拆迁安置的补偿面积及货币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某所诉被告中的霍某1系笔误,其余被告不同意当庭变更,故该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凝琴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韩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