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小平、金旭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平,金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平,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金旭杰,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55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小平与被执行人金旭杰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梁小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