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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黄石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皓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44号之一原告: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团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姣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水桥、闫华,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黄石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下陆区铜花北路10号03铺。法定代表人: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黄石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 俊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