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刁玉芳与通榆县灰姑娘鲜花礼品店、通榆县术氏龟锅烤肉饭店、刘静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玉芳,通榆县灰姑娘鲜花礼品店,通榆县术氏龟锅烤肉饭店,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刁玉芳,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通榆县灰姑娘鲜花礼品店。被执行人:通榆县术氏龟锅烤肉饭店。被执行人:刘静,住白城市通榆县。刁玉芳与通榆县灰姑娘鲜花礼品店、通榆县术氏龟锅烤肉饭店、刘静人格权执行一案,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