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力、欧金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力,欧金沙,刘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力,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欧金沙,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刘汉军,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2016)湘0104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力、欧金沙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力、欧金沙的银行存款1139090.3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39090.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