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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李某某、锦江区某某房屋信息服务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程某与张某、李某某、锦江区某某房屋信息服务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张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0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344426,建筑面积74.88平方米),限额650000元。申请人程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张某、李某某达成合意,被申请人按照(2017)川0108民初1968号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向申请人支付9238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0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344426,建筑面积74.88平方米)的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