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贾春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催20号申请人:贾春和,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贾春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贾春和持有的股权证编号为420000026004、股东编号为P1315204、签发日期为2005年11月4日、签发人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股权数为115500股的股权证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贾春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申请人贾春和负担。审 判 长 陈 婵代理审判员 周 韬代理审判员 郭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