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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俞民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民,北京全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313号7幢354室。法定代表人:周金祥。申请执行人:俞民,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全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长陵卫小区2号楼3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昌。被执行人:海南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A3写字楼2层。法定代表人:毛定刚。被执行人:上海兆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3层K4部位。法定代表人:李昌。被执行人:张明,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昌,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在本院执行俞民与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丞公司)、北京全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李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兆丞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事项为承债转让的主体变更与相关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张明的边控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兆丞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述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兆丞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煜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