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军朝与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军朝,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328号原告:郝军朝,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惠,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PAULENGLHARDT,男,德国籍,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JENSKURTBRAUNGARDT,男,德国籍,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室。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郝军朝与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以及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军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惠,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军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6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64元(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算至2017年1月16日,按照每日0.3%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7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房屋租金;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违约金(以诉讼请求第二项确定的房屋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3%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东四道以南皇冠国际公寓D-908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房屋租金为人民币6000元/月,合同签订之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未住满租赁期限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经书面同意后终止协议。另,协议约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每日按承租人应付款项的0.3%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七天的,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单方解除合同,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原告如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交纳第一期租金及人民币6000元保证金后,便不再支付2016年11月17日之后的租金。原告一再向被告催要,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钥匙搁置在公寓物业处便离开原告的房屋。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PAULENGLHARDT和JENSKURTBRAUNGARDT未出庭,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等资料,其书面答辩意见载明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述称,2016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及第三人处工作人员签订了《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于2016年8月17日入住,入住后因没有热水及其他问题,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微信提出退租,2016年12月16日搬离房屋,并与物业办理了交接手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原告(出租方)与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承租方)签订《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将皇冠国际公寓D-908号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8月17日至2028年8月16日止。公寓租金为人民币6000元/月,按季度支付,被告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期租金。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向原告交付人民币6000元保证金。租赁期间,如因被告欠付租金或使用房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告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划被告应承担租金、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被告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告后协议终止,并经其书面同意,否则被告应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至少应赔偿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及原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被告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他费用,每日按应付款项的0.3%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七天的,原告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在该协议的附件(一)《租金支付明细》中载明,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的租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前。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于2016年8月17日开始入住,于2016年12月16日搬离。又查,第三人庭审中述称,在第三人代原告而为上述租赁事宜期间,被告以房屋热水及其他问题为由并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微信向其提出退租,后经协商未果。再查,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向第三人处交纳租赁费用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包括押金人民币6000元和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租金人民币18000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庭审中明确其已收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系外国主体,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系涉外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案中,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中,原、被告签订之《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原告系由第三人处工作人员代理而为之,原告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亦无异议。该《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合意解除涉案合同,故本院确认涉案《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23日予以解除。关于涉案租金问题,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搬离租赁房屋,故对于自2016年11月17日(此前租金已给付)至2016年12月16日止拖欠之租金人民币6000元应予给付;又因双方协议约定原告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划扣租金,故原告交纳之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抵扣为上述期间之租赁费用。至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之《皇冠国际公寓租赁协议》于2017年1月23日予以解除;二、驳回原告郝军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军朝自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PAULENGLHARDT、JENSKURTBRAUNGARDT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文艳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张 青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