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窦福生、窦世品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窦福生、窦世品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26日作出的(2011)宣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780.50元、执行费169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窦福生、窦世品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窦福生、窦世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