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邹宗强与被上诉人杨磊、王琛、吴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宗强,杨磊,王琛,吴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宗强,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梅,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琛,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刚,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辛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柏霖,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朔,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邹宗强因与被上诉人杨磊、王琛、吴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宗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宗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宗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徐振强审判员 李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