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缪金江与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江,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532号原告:缪金江,男,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付新,男,汉族,农民。原告缪金江与被告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缪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缪金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付新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5日,付新以生活困难为由,向缪金江借款20000元,约定每年给付利息3500元。但到期后,付新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付新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反驳诉讼请求的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付新向缪金江借款20000元,约定年利息3500元,并为其出具借据。该款尚未给付。现付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缪金江与付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付新应按照为缪金江出具的借据偿还20000元本金及利息,缪金江主张21000元利息(从2011年1月6日起按六年计算至2017年1月6日,每年3500元)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缪金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合计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付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泽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