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建敏、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敏,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109号之二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敏,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儒溪路高桥旁。法定代表人:徐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建敏因与被上诉人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23民初346号之二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建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建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敏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建敏承担,并向本院申请退还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大 刚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