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辖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家佳与嵇某1、嵇某2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某1,许家佳,嵇某2,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嵇某1,男,200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理人:嵇某2(嵇某1母亲),住南京市浦口区新桥家园*幢****室。法定代理人:左某(嵇某1父亲),住南京市浦口区新桥家园*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家佳,女,1999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许某(许家佳父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胡某(许家佳母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嵇某2,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审被告:左某,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嵇某1因与被上诉人许家佳,原审被告嵇某2、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嵇某1上诉称,嵇某1是应许家佳请求送许家佳到南京市××区,途中因意外导致两人均受伤,故本案不是侵权案件,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端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