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长发、曹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644号申请人:林长发,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曹声升,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林长发与曹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长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声升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2号(水木莲花)6幢1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7036,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2第013440号)及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7037,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3第006625号)。申请人林长发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声升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北路××号(水木莲花)6幢1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7036,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2第013440号)及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7037,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3第00662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曹声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曹声升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林长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定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