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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梦芹与周凤斌、冯波、王悟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梦芹,周凤斌,冯波,王悟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469号原告:田梦芹,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苏红梅,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系田梦芹女儿。被告:周凤斌,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学,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波,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任建军,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系冯波之妻。被告:王悟柱,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王德云,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田梦芹与被告周凤斌、冯波、王悟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梦芹委托代理人苏红梅、被告周凤斌委托代理人杨文学、被告冯波委托代理人任建军、被告王悟柱委托代理人王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梦芹诉称: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家中三口人,分得承包田18.45亩,其中宅基地超占面积1.17亩(顶承包田)。2001年我丈夫苏立学去世。2002年8月6日我将家里四间砖瓦房作价人民币25050元出卖给周凤斌,有《房屋买卖契约书》为证。同时又把宅基地超占面积1.17亩土地转包给周凤斌,没有明确转包期限。转包金每公顷5000元,一年一交,周凤斌给我转包金到2016年。周凤斌买房后,没经我知道,没征求我意见,私自将买我的房屋转卖给冯波,同时又把我宅基地超占面积1.17亩土地一并转卖给冯波。二人具体是什么时间达成的买卖协议我至今不知道,2017年1月份才听说周凤斌在卖房子的同时,把我承包田卖给冯波,严重侵害了我土地承包权。在我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听说冯波于2017年3月10日又将房子及土地转卖给王悟柱,因此起诉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人房屋买卖合同中把超出宅基地面积270㎡的部分1.17亩承包土地转卖的合同无效,从2017年春耕前归我耕种经营。周凤斌辩称:周凤斌没有出售田梦芹的承包地给冯波。2002年周凤斌从田梦芹手中买了房子,院中有承包地但是不知道多少。2013年8月,周凤斌因为身体原因将房屋卖给了冯波,上述不包括田梦芹的承包地,现在买卖协议已经找不到了,周凤斌与田梦芹之间的买卖协议、房产证都交给了冯波。综上所述,周凤斌与冯波之间不存在买卖承包地的问题,也不存在返还土地的问题,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冯波辩称:我从周凤斌手买房子的时候就带有田梦芹起诉的承包田,是一起的,我的合同也找不到了。他们两家之间的事情我并不知情,买的时候田梦芹家没有人在场。王悟柱辩称:我从冯波手买房子时也不知道里面有纠纷,我们有手续,当时连着承包田一起卖给我们了。庭审中,各方举证、质证如下:田梦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一、田梦芹与周凤斌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证明田梦芹与周凤斌之间房屋的买卖以及对涉案土地承包的约定。周凤斌质证表示房屋买卖事实存在;冯波质证表示他们之间的买卖我不在场,我不知情,没有意见;王悟柱质证表示没有异议。证据二、收条一张,田梦芹把房屋卖给周凤斌以后,他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把土地的承包费一直交到2016年。周凤斌质证表示一年交100多元的事实是存在的,没有异议;冯波表示不知情;王悟柱表示有异议。证据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田梦芹一共分得家庭承包土地18.45亩,其中房后3.87亩、西长垄13.41亩、宅基地超出1.17亩。三方质证表示没有异议。周凤斌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冯波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2017年3月10日甲方冯波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乙方王悟柱。田梦芹质证表示不清楚,没有异议;周凤斌质证表示不清楚;王悟柱质证表示没有异议。王悟柱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与冯波签订的买卖协议之后又重新签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房屋买卖时把整个院套加院内的菜地及后院3米的滴水檐都卖给我了。田梦芹质证表示不清楚,他们签订的协议我不知道;周凤斌质证表示不发表意见;冯波质证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田梦芹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家中三口人分得承包田18.45亩,其中院内宅基地超占面积1.17亩抵顶承包田。2001年,田梦芹丈夫苏立学去世。2002年8月6日,田梦芹将家里四间砖瓦房作价人民币25050元出卖给周凤斌,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书》,同时又把宅基地超占面积1.17亩土地转包给周凤斌,没有明确转包期限,转包金额为每公顷5000元每年,周凤斌于2012年一次性交承包费到2016年。2013年8月,周凤斌将涉案房屋转卖给冯波,因二人均未能向法庭提供合同,本院在有关单位亦未调取到该合同,故无法认定房屋买卖时双方对涉案土地的约定内容。冯波于2017年3月10日又将房屋转卖给王悟柱,四至为院墙内,包括争议的1.17亩宅超面积承包田。同时查明,田梦芹对周凤斌、冯波及王悟柱之间买卖房屋并不知情。本院认为:2017年3月10日,冯波将房屋转卖给王悟柱时约定四至为院墙内,包括争议的1.17亩宅超面积承包田的使用权,所以该买卖行为对涉案土地予以流转已属不争事实。关于土地再流转,现行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对农村土地纠纷的相关解释及《合同法》对此类合同规定,应参照最相类似《合同法》分则规定处理。该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周凤斌、冯波未经田梦芹同意将涉案土地流转给王悟柱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王悟柱应返还田梦芹承包土地1.17亩,至于涉案土地被私自流转的过错在于周凤斌亦或是冯波,均不能影响田梦芹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悟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田梦芹承包土地1.17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凤斌、冯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