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F***3。法定代表人:吕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某在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06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某在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横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横峰支行;账号:15×××48-0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