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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先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魏先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308号原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坝镇夏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4858724M。法定代表人:黄鹤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先斌,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先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2017)巢劳人仲裁字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子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