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义辉与岳清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辉,岳清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4号原告:王义辉,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岳清海,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义辉与被告岳清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义辉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王义辉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