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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义辉与岳清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辉,岳清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4号原告:王义辉,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岳清海,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义辉与被告岳清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义辉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王义辉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