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永富诉被告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富,刘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06号原告:秦永富,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秀芳,女,50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秦永富诉被告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永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永富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其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永富负担。审判员 包银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国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