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鸿清与马世久陈以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清,谭彦涵,陈以权,马世久,夏光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23号原告:张鸿清,男,1971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彦涵,男,1964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以权,男,1953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世久,男,1969年9月29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光鞍,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鸿清与被告夏光鞍、陈以权、谭彦涵、马世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本院在同意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到期后,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鸿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鸿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戴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人民陪审员 张辉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