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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尚昆、陈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尚昆,陈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方尚昆,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炎祥,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方尚昆与被执行人陈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尚昆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炎祥赔偿142884.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20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炎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