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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凯与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凯,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何凯,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调字(2017)1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111550元(含执行费1550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何凯与被执行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何凯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劳人仲调字(2017)19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